重庆海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海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恢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96号***9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3111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灏涵酒吧,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三台山路金冠酒店网球场(下库房1楼、负一楼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84P45F。 投资人:***,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灏涵酒吧、***、**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特13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黔江区灏涵酒吧、***、**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海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7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陆续向申请执行人共计支付案款17000元,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22年9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至付清之日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执恢6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东 书 记 员 林 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