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民初1402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060215031712812023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4,420元,由申请人***预交,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