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强宇租赁经营部与被保全人湖南中海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保96号
申请保全人:石门县强宇租赁经营部,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PB2MG3D。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湖南中海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省石门县二都街道***社区大汉新城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M4PE387。
被保全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25025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石门县强宇租赁经营部与被保全人湖南中海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湖南中海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被保全人湖南中海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成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