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3民初319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16元,减半收取计167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