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财保12号 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路天星华庭第一幢6层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QG9WL58。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25025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32万元予以冻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32万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