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41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966036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2502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与被告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6元,减半收取计403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