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自觉履行28.2万元的执行款,就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6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