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与被告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