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2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坤龙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清水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益阳坤龙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4.08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蕾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