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与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80号3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2120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