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郭水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622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80号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贺培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咸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咸佑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淇县。
被执行人:鹤壁一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腾飞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一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内容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622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