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执异5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金诺商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瑞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恒达瑞公司对本院(2019)豫07执恢38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恒达瑞公司异议请求:终止拍卖新乡市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产权投资权益。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乡市国资委)达成产权交易合同,经认定新乡市电磁线总厂(以下简称电磁线总厂)为负资产出让改制,合同签订后未完全履行合同内容,至今与电磁线总厂为合同契约关系,电磁线总厂为法人独立经营企业,未办理所有资产过户手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负资产处置。电磁线总厂目前仍为负资产状态,资产收益不属于恒达瑞公司。根据现状,该企业资产权益与恒达瑞公司无关,不应列入执行范围。
本院查明:恒达瑞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经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以最高应价1万元取得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企业产权,并于2011年7月15日与新乡市国资委和新乡市工业与信息化局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自生效之日起恒达瑞公司已全部接收转让标的企业全部集体企业产权。2011年8月1日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新交资【2011】4号”产权交易鉴定书,确认了本次产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产权交易规定,恒达瑞公司取得了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企业产权。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裁定,查封恒达瑞公司持有的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企业产权的投资权益。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豫07执恢38号之一拍卖该投资权益的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本案中,恒达瑞公司通过经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竞价交易,并与新乡市国资委和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定书确认,其已经合法取得了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企业产权,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其民事权益的真实合法性,该权益属于其他财产权范畴,本院对恒达瑞公司享有的该项财产权益采取执行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恒达瑞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五份及身份证明材料、地址确认书各一份,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