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执异8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贺培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玲,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金诺商厦**
法定代表人:吕世杰,经理。
在本院执行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四建公司)与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瑞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建公司对本院拍卖裁定表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建公司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拍卖标的物改为100%集体产权。事实与理由:新乡中院在2020年6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拍卖恒达瑞公司持有的新乡市电磁线总厂100%的集体产权的投资权益,该裁定查明被执行人取得了新乡市电磁线总厂的100%集体产权,然而裁定确将拍卖标的物表述为“投资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更正。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四建公司与恒达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豫07执恢38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恒达瑞公司在新乡市电磁线总厂100%投资权益,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豫07执恢38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执行人恒达瑞公司持有的新乡市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企业产权的投资权益
另查明:恒达瑞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经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以最高应价1万元取得新乡市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企业产权,并于2011年7月15日与新乡市国资委和新乡市工业与信息化局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转让标的为新乡市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企业产权,确认转让企业资产评估值为-276.4万元,各项剥离扣除后净资产为-483.202元;恒达瑞公司对转让的企业全部资产及负债已知悉,并同意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证按照劳动保障局确认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且挂牌交易期间交付的500万元保证金全部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3、恒达瑞公司接受安置就业职工,并对不愿意接受安置的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企业离退休人员由其代管,恒达瑞公司还需支付206.802万元职工安置费,企业拖欠的社保费用由恒达瑞公司补交但免征滞纳金;恒达瑞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6313.133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92.11万元按照规定缴纳,对于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从其缴纳的出让金中按照规定计提后拨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本合同生效之日期,即视同恒达瑞公司已全部接收转让标的企业的全部集体企业产权,并承担转让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含或有负债);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1年8月1日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新交资【2011】4号”产权交易鉴定书,确认该次产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产权交易规定。因新乡市电磁线总厂负债较多及历史遗留问题,恒达瑞公司后续投资不足致使未能全部履行产权合同约定义务,至今对新乡市电磁线总厂相关改制工作仍未全部完成,该企业仍为集体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中,恒达瑞公司与新乡市国资委和新乡市工业与信息化局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购买新乡市电磁线总厂100%集体产权,因恒达瑞公司尚未全面履行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未实际接管并办理购买资产的过户手续及实际承继新乡市电磁线总厂债权、债务,再结合产权交易合同“本合同生效之日期,即视同恒达瑞公司已全部接收转让企业的全部集体企业产权,并承担转让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含或有负债)”之约定,该合同也仅是约定自生效之日起视同恒达瑞公司取得了新乡市电磁线总厂的全部集体企业产权,故恒达瑞公司实际取得该企业全部集体产权仍需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办理相应转移、交接手续,在此情况下,恒达瑞公司依据该产权转让合同取得相应的投资利益,本院将其表述为投资性权益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查封和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客观情况。综上,四建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五份及身份证明材料、地、地址确认书各一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立东
审判员  吴俊喜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