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执异14号
异议人(案外人):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住所地:获嘉县新焦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运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贺培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金诺商厦**
法定代表人:刘均治。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瑞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豫07执恢38号执行裁定,书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称:2010年,其与恒达瑞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联合开发位于获××县新焦路××东“易居公馆”。协议约定,小区开发建成后的沿街一、二层商铺五间(一层门面由北向南的4间、二层由北向南5间)和小区内不低于129平方的住宅一套归申请人所有。而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就是本院2020年12月31日查封的易居公馆1号楼4单元1层北商铺、1号楼4单元1层南商铺、1号楼4单元2层北商铺、1号楼4单元2层南商铺。案涉房屋系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通过房屋转换方式取得,自2010年10月份交房至今一直由申请人占有、使用、收益,应为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所有。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并中止执行案涉房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恒达瑞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豫07执恢38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恒达瑞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下的易居公馆1号楼共七套房屋,其中包含案涉1号楼4单元1层北商铺、1号楼4单元1层南商铺、1号楼4单元2层北商铺、1号楼4单元2层南商铺。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在恒达瑞公司名下,本院对其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对查封房产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系主张实体权利,应属案外人异议,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立东
审判员  吴俊喜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