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444号
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俞鉴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顾艺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