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5民初19415号
原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以双方愿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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