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094号
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99号4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嗣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萌,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1377室。
法定代表人:徐世平。
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