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6136号
原告:***,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明星(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张满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东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负责人:林扬。
原告***与被告***、上海凤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张满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东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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