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2民初231号
原告: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安徽威世通预应力产品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0674722。
法定代表人:陆维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631144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合肥西屋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金花
审判员邹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雯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