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812行初375号
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南京市玄武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家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万春
审判员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束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