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鼎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3684号
申请执行人: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6321729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2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鼎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5980262984),住所地在南京浦口区盘城工业集中区盘城新街3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苏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鼎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1762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鼎诚公司欠中苏公司货款840588.8元,于法院解封账号之日给付100000元,余款740588.8元分7期,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7月,每月10日前给付105798.4元;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二、如果鼎诚公司未上述第一项约定付款,中苏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30000元,并就全部未付欠款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纠纷双方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2605元,减半收取6303元,保全费4898元,合计11201元,由鼎诚公司承担(此款已由中苏公司垫付,鼎诚公司于法院解封账号之日付清此垫付款)。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鼎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苏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鼎诚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鼎诚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889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鼎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霍翔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