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830号
申请人: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6321729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22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法。
被申请人:寿光市新顺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DYT2XX),住所地在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北魏家庄社区3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
申请人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新顺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寿光市新顺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寿光市新顺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8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才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