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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8877号
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斐
法官助理曹钟允 书记员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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