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494号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成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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