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494号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成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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