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3835号
原告:北京朝花夕拾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1号院1号楼5层5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鹏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朝花夕拾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朝花夕拾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北京朝花夕拾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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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