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成委。
被执行人:***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艳玮。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财产保全保险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案件受理费合计24056049.3元,河***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9年10月8日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1执2435号。执行标的:24056049.3元、执行费:9145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木城支行有存款1232.5元,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为保证金账户,设有优先权等权利负担或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车辆一辆,号牌号码为豫H×××××,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查封;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在财产保全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95套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封被执行人被查封的部分房产共计40套,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案件执行。本院于同月2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40套房产解除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暂不处分上述房产;
于2020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公积金贷款账户的冻结措施,允许被执行人使用该账户资金,以便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五、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六、于2020年3月20日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截至2020年4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24056049.3元、执行费:91456.00元,仅执行到位1232.5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怠于收取的基于物权或劳动获得的收益、到期债权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华润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