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5951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2层2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08741A。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攀诉被告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