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302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秦亚洁,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
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城投建设集团直属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被告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原告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城投建设集团直属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诉求中并未提供各项损失计算明细,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待诉讼请求明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24.86元,退还原告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立新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