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蓝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20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蓝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媛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省直花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河南蓝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3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蓝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防作业费用4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日起支付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蓝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向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19年7月9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10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未发现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2.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前往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经查询,未找到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向被执行人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能实现债权。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5执120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快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河南蓝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