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1914943Y。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亿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漳州市亿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亭路北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506637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亿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邹晖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