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5635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常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路北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3.95元,减半收取5156.97元,由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