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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2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是**公司与亿达公司共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合同仅载明合同签订地为肇庆市,存在疏漏,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肇庆市相关的地址为**公司的住所地,属于经过解释可以明确的约定管辖。2.**公司在本案诉请的损失赔偿问题与亿达公司在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诉请的货款支付问题不存在重复和矛盾,二者可独立审理,并无冲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 亿达公司答辩称,**公司与亿达公司在《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明合同签订地为肇庆市,应属于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案是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霸州市作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2021年6月1日,亿达公司就同一法律关系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为避免产生矛盾判决,本案亦应该移送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请诉讼,并注明合同签订地为肇庆市。双方仅约定由签约所在地法院即肇庆市法院管辖,无法根据管辖协议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未有证据证明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亿达公司承担因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的的违约责任,故案涉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亿达公司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亿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