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03民初3666号
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生,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向我公司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8月15日前归还,我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还清。”同日,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条、记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截止时间应当调整为: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融霄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焦国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