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480号
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欣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长寿产业园综合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521.81元,减半收取计394260.905元,由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路 琴
书 记 员 郑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