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6号
原告:***(曾用名江丹),女,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老县政府三楼,实际在麻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5.69元,减半收取6182.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全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彭 盼
书 记 员 马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