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民初1025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老县政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住所地**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诉被告**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洲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6.31元,减半收取计589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全 审 判 员  刘 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