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4778号
原告:***,女,1993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粹春,男,1980年3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0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魏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31070150。
法定代表人:孙亚州,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
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喻,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岳粹春、***、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查凤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杜海婷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