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执390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张作勋,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魏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31070150T。
法定代表人:孙亚州,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作勋、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皖1122执39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692.2元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