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473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