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1860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2002617581G,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白渡村。
诉讼代表人:徐清林,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7058268XD,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泉镇足佳鞋材市场C区2幢3-257、258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清。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