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483民催21号
申请人: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住桐乡市洲泉镇足佳鞋材市场**区**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7058268XD。
法定代表人:范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叙红,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本票一份(票号:40203375/24211807,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本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为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圆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建华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何贤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