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珠(系原告***的妹妹),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陶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已经支付2017年度租金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计80.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训达
人民陪审员 田 鹏
人民陪审员 徐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