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珠,系原告的妹妹,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2层025区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79262850D。
法定代表人:赵建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按88元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王统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