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3民初469号
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甲九南路。
法定代表人:廖长春,系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系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