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891号
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甲九南路。
法定代表人:廖长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第1#-6#幢1单元2715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