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3执410号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0193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5928元,其中执行费2501元,剩余案款173427元业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得到全部实现,双方再无其他权利义务争议,申请予以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吉0193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