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707号 申请人: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