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财保104号 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甲九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威尼斯花园会馆)。 法定代表人:***。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12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法院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12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