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汇业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诉前调书1218号
原告:乌鲁木齐汇业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综合楼(2号楼)11层2-1至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2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乌鲁木齐汇业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汇业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汇业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汇业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乌鲁木齐汇业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