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交建智能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交建智能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辅道79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蒋建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涛,新疆交建智能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绿谷喀纳斯湖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任德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8506.84元,执行费527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358506.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民政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本院均已冻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菱牌×××号车辆、长安牌×××号车辆、长安牌×××号车辆、传祺牌×××号车辆、别克牌×××号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变现;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日走访社区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8月16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